本公司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9月28日本公司就与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成都美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3000万元的委托采购合同纠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04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川民初字第36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美辰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按照2004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的委托采购原材料的《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一采购准备金3000万元,但被告一至今未交付任何代采购的原材料,原告以被告一严重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关联企业,于2004年9月26日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函,表示愿意为被告一还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解除2004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的《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2、判令被告一返还3000万元现金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相关情况
    2004年10月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04)川民初字第36-1号和36-2号],裁定如下;
    1、冻结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比例为23%)
    2、冻结成都美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比例为18%)
    五、本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涉讼、仲裁事项
    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川民初字第36号]
    4、《民事裁定书》[(2004)川民初字第36-1号和(2004)川民初字第36-2号]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