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诉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成都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及本公司与有关债务方签署的2份《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书》(公告分别见2005年11月24日、2005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双方约定:
    1、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12月26日前或者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000万元;
    2、成都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5年12月26日前或者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077万元。
    2005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上述资金共计4077万元,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加上此前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收到的资金2960万元(公告见2005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已全部收回被有关关联方占用的资金7037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