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就本公司诉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成都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见2004年年报),本公司2005年12月9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份民事调解书[(2004)川民初字第36号、3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川民初字第36号
    1、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12月26日前或者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000万元;
    2、成都美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3200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50520元,由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川民初字第38号
    1、成都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5年12月26日前或者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077万元;
    2、成都美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162710元,其他诉讼费3254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53220元,由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上述2项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该调解执行完毕后,本公司已无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