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9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时整在中国江苏南京市石鼓路69号(江苏交通大厦)召开了二○○五年第一次股东临时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5人,出席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4,589,095,2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0942%,其中非流通股的股份数目为3,379,214,600股,流通股的股份数目为1,209,880,644股,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股数。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陈祥辉先生主持。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决议投票 总股数(股)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股数 (%) 股数 (%) 股数 (%) (股) (股) (股) 特别决议案 1、批准及同意公司发行规模 4,589,095,244 4,589,095,244 100 不超40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 资券(“短期融资券计划”);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于本决议批准日起1 年内根据 市场情况及公司需要决定该 短期融资券计划的相关事宜, 包括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期 限、发行方式、利率等,及具 体办理相关手续并加以实施。
    公司的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案点票的监察员。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事实,居建平律师经验证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