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对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此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7I第2段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规定而作出。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宣布,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收到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根据在其他江苏省公路上货车计重收费的实际运行情况,对现有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见本公司2003年12月25日公告)进行了微调。
    具体货车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高速公路收费站:原有标准: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元/吨公里计费。
    现调整为: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
    2、江阴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站:
    原有标准: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5元/吨车次计费。
    现调整为: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3.6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3.6元/吨车次计费。
    一般资料
    此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7I第2段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规定而作出。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