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发布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7,32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5,326,682.87元结转以后年度。其中,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8元/股。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元/股。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05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时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本公司2004年度每股红利(税后)由0.08元调整为0.09元。
    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补充公告。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