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07年7月2日
    ● 除息日:2007年7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7月9日
    一.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7年5月18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于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6,911,882.38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691,188.24元后,剩余6,220,694.14元,加上上年累计未分配利润118,719,324.90元,06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124,940,019.04元。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598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2,99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11,950,019.04元结转以后年度。
    2、发放年度:2006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0.05元。
    4、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相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45元/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5元/股。
    三.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7年7月2日
    2、除息日:2007年7月3日
    3、红利发放日:2007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7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税前股利0.05元(其中个人股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0.005元后,税后股利每股0.045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代理发放,在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7月9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发放日前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不计息。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由登记公司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税前股利0.05元,红利款由公司按其指定的帐户直接划给各股东。
    六.有关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M207
    2、咨询电话:010-64401653、64401277 传真:010-64401637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和文件。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