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天鸿宝业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财企-〖2001〗1379号)的规定,同 意公司在2001年度“应交所得税”中抵减1786.71万元。
    二、根据公司与北京园林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北京美林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01年8月24 日签署的《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书》的规定,公司终止与乙方在动物园商业街3、4、5号地块的项目合作, 转由丙方 与乙方合作开发,由乙方归还公司已投入上述项目的全部拆迁及补偿费用。同时,根 据公司与丙方签署的《补偿协议书》规定,公司退出上述项目的合作,由丙方给予公 司适当的经济补偿。上述协议均包含免责条款,即如果项目在合同签定90 天内不能 转到丙方名下立项,则各方将所收款项退还,合同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