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昌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1,553,620股转让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河航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收到第二大股东合昌公司的通知,合昌公司已于2004年10月14日与昌河航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合昌公司将其持有的31,553,620股法人股转让给昌河航空,转让价格为3.20元/股,转让价款为100,971,584元。
    本次股权转让前,昌河航空持有本公司261,893,367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63.88%。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昌河航空将持有本公司293,446,987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71.58%。
    合昌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将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昌河航空成立于2002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17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
    经营范围:直升机生产、销售,小轿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品、配件及有关物资;汽车检测及运输;经济技术、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生产、销售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化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材料、水电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标牌图片激光照排,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房屋维修。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权性质变动,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时,由于本次收购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所以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上述收购事宜,昌河航空和合昌公司将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昌河航空将在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收购报告书》全文。
    本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研究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该项收购事宜发表《董事会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遵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