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义务。
    2004年1月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28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整改通知书》(证监责改字[2003]28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长运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虚构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收回应收帐款共计56,612,344.56元,从而虚增银行存款;
    2、虚构1998年至1999年与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涪陵办事处委托贷款4,620万元及委贷利息共计700万元,分别冲减1998年、1999年财务费用共700万元,从而使1998年、1999年共计虚增利润700万元;
    3、长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1994年不分配、1995年共分红990万元。而实际长运公司1994年、1995年实际分红总额20,564,008.99元,与披露数差异10,664,008.99元,至使虚增资产10,664,008.99元;
    4、1999年、2000年先后虚构收回涪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涪陵长天康利实有限公司代付其他应收款2,000万元和收回对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600万元,从而虚增收回其他应收款3,600万元;
    5、1995年,长运公司根据四川川府发(1995)146号文件调减涪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长运公司出资高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成本差异合计14,454,006元,同时增记其他应收?国资局,拟由涪陵国资局补足该部分出资。1995年10月?12月,在涪陵国资局未实际补足该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虚构收到涪陵国资局的出资款,从而虚增银行存款14,454,006元;
    6、长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分别于1998年3月15日,1998年3月25日,1999年2月27日与北海现代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转让所持有的重庆涪陵钢陵旅游轮船公司、宜昌恒川轮船公司、重庆涪陵天信轮船公司股权,与川东电力公司签订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四川信托投资公司涪陵办事处的股权,转让金额合计2,341.5万元,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经查,长运公司在未收到上述股权转让金情况下,虚构收回长期投资款2,341.5万元。
    7、长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998年投资持有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北部仓储)47%的股权。经查,长运公司1998年并未划出该资金,1999年11月5日长运公司向北部仓储打入4,610万元用于北部仓储的验资,验资后即将此款抽走,从而虚构1998年股权投资4,610万元。
    (二)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长运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长运公司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罚款60万元;
    2、对长运公司原董事长李立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3、对长运公司总会计师刘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4、对长运公司董事会秘书饶正力、其他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李光炳、许少才、刘龙铸、曹明贵、肖宗华、李元发分别处以警告,并各处罚款3万元。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长运公司在三个月内对本公司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整改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依照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各项制度,明确高管人员在执行以上各项制度中的职责。要求长运公司完成整改后,提交详细整改报告,由重庆证管办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希望长运公司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次整改,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执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地完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市场诚信。
    三、对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虚假陈述的整改及相关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并处罚所涉及事项,本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已在2001年中期报告中,进行了相应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和追述调整,使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形成的债权已由本公司大股东协议收购,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了上述所涉事项债权,其中:重庆涪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购长运公司债权7,132.67万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长运公司债权7,998.25万元,合计15,310.92万元。有关大股东收购长运公司债权的事宜,本公司在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见本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和2002年4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ee.com.cn。
    对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仓储)股权投资4,610万元,在1998年资金没有实际到位,1999年11月实际出资验资后即将此款借回,但事后本公司已全部归还给了北部仓储。2003年6月,本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四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将持有的北部仓储股权置换了东莞市宝达船舶有限公司股权(有关股权置换的公告刊登于2003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目前,股权置换的相关手续已经完成,本公司已不持有北部仓储股权,转为持有东莞市宝达船舶有限公司4,77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
    本公司及受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并处罚所设事项,本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已在2001年上半年对上市前虚构事项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和解决,并进行了相应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和追述调整,消除了隐患,没有对本公司上市后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现任经营班子,将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吸取深刻教训,严格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各项制度,规范公司运作行为,按时将整改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管办,接受整改验收,并将整改和验收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