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函告(涪地税函〖2002〗129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并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02〗1540号文批准:鉴于本公司是涪陵区重点企业,主要从事经营范围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十一类第9项“水上高速客运”、第11项“水上滚装多式联运”;第二十八类第6项“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第7项“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第8项“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且鼓励类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同意对本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此前,本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中报、第三季度报告所得税均已按33%计提,待2002年年度报告时进行统一调整。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