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528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本案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分别见2005年2月25日和2006年11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6年3月10日前持执行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执行局履行下述义务:
    一、交纳51,292,395元及利息等;
    二、按规定交纳执行费。
    若公司逾期不履行,该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法院的支持和协调下就债务的清偿问题与各家债权银行积极进行沟通,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公司将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债务重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