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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因借款纠纷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判决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基本情况见2005年8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四)如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172,895元,其他诉讼费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4,040元,共计362,869元,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备查文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