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情况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的基本情况见2005年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于2005年3月3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股长运股份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诉讼案件法院基本判决完毕,且有多起诉讼案法院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目前还没有一家法院采取拍卖资产等强制还款措施。公司目前正积极争取在市、区两级政府帮助,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协调各家债权银行,努力寻求解决债务危机的办法。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