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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ST长运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
2005-09-0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长运)有关诉讼材料。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一

    1、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负责人:朱永荣

    第一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革

    第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胜

    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2,325万股份中的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作质押担保(该质押情况见2003年9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上海长运于2003年9月9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1日至2004年9月11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二)案件二

    1、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负责人:朱永荣

    第一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革

    第二被告: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

    由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温州新城)以持有我司1860万股份中的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10月22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三)案件三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因上海长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浦发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法院已受理并已判决。本案的详细情况及判决情况公司已公告。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判决情况分别见2004年10月27日和2005年5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以上三个案件法院判决后,上海长运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拍卖资产等强制还款措施。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负责人:陈其昌

    第一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革

    第二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由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分别于2004年5月28日、2004年6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5月27日和2005年6月10日。2004年10月12日,因上海长运为本公司担保而涉及重大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价值8,120万元的财产(本案详细情况及判决情况见2004年10月27、2005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长运提前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

    (二)本案裁定及判决情况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分别作出(2004)汇民保字第15号、第15-2号、第16号、第1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总共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和预期收益。并于200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上海长运应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法院。

    (三)执行情况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向上海长运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2005)汇执字第844号、845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两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海长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还没有采取拍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欠款纠纷案

    1、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革

    2002年7月1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创建上海南汇后海物流园区的合作协议书》。2002年9月10日,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0日,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上海长运应于2003年3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土地批租费6,452万元人民币。截止2003年1月23日,上海长运实际支付5920万元人民币。余额土地批租费至今没有付清。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裁定情况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2)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

    本案已于200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本案基本情况

    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葡萄酒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2、民事裁定情况

    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7,763,48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

    3、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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