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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ST长运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
2005-08-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505号]和招商银行重庆上清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05)渝一中民执字668、669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 行 长:顾雪梅

    第一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宜东

    第二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向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多次未按约支付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及罚息;

    2、判决第一被告重庆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发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判令第一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借款合同设置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第1、2、3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将于2005年10月18日上午10: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招商银行重庆上清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本案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分别见2004年12月30日和2005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三、董事会意见

    目前公司已被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法院采取拍卖公司资产等强制还债措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债务重组工作都将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将与各家债权银行进行沟通,尽量寻找化解债务的办法。同时,公司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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