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以及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执行通知书。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诉讼公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如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都已判决。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分别见2004年11月5日、2005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见2005年2月5日、2005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三、董事会意见
    目前,已有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公司采取拍卖资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债务重组。公司将对诉讼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637号执行通知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