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对公司进行了重新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并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总计借款2,000万元。因借款逾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2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案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3,000万元。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为由,宣布本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本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履行还借义务。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见2005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案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2、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本公司一案
    2003年9月2日,由本公司担保,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下称:中信银行)申请了流动资金借款1500万元(公司已归还200万元,现借款还有1,300万元)。2004年11月2日,中信银行以本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500万股份。2005年5月9日,中信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已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500万股份(以上情况详见2004年12月11日、2004年12月23日、2005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相关公告)。
    2005年5月30日,中信银行重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400万股份。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招商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招行)总计借款40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支付利息,招行宣布公司借款提前到期。因公司无资金归还借款,招商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总面积为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案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执行情况
    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如下:
    1、责令公司等三家被告在2005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等三家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80%,需进行第二、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前次保留价的80%;
    2、公司等三家被告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将财产状况申报到法院,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未按期履行义力或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将对三家公司及法人代表在法院英特网及媒介上公告。经社会监督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由三家公司承担对举报者奖励的执行实支费用,同时,本院将依法追究公司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五、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判决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