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本公司一案已撤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4000万元。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造成逾期。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本案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41元。
    2、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复利(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
    3、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1,322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本公司一案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诉讼公告),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于2005年5月9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35元减半征收为42,717.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6,000元,由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负担119,717.5元。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判决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