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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ST长运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2005-05-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因借款逾期,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2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案判决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2、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

    3、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判决执行情况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0日止,乙方在每一季度末的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最低限额款项,同时丁方承诺如果在此期间,丁方销售收入的40%超过乙方该向甲方支付的最低款项,丁方自愿以其在该期间销售收入的40%向甲方支付款项。

    2、若乙方按期、足额履行了上述每一期的本金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则甲方在乙方、丁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免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

    3、本公司对乙方、丁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借款1000万元。因借款逾期,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2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4、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三、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由于借款逾期,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见2005年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法院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因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见2004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法院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

    2、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3、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

    4、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判决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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