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周键实
    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案由:
    2001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26日。原告于2001年11月29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700万元人民币。本次借款由本公司拟兼并单位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以其位于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为抵押物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03年11月25日,本公司、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和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贷款到期日展至2004年11月20日。因本公司在2004年完成了兼并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法律手续,相关资产已过户到本公司名下。本公司承诺继续以上述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
    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该笔借款。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
    2、判令本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
    3、判令本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将贷款设置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案将于2005年3月7日上午9:30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二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责人:王桂芝
    第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第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胜
    第三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从军
    案由: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9月22日。双方约定,本公司可以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分别由本公司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00万股法人股、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4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本公司借款及股东股权质押公告见200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同时,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还对该笔额度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方按合同约定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公司发放了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本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前提前分期偿还了该6000万元借款,并在额度内分四笔(每笔均为1200万元人民币)继续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四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9月14日、2005年9月15日、2005年9月16日、2005年9月20日。
    原告以本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财务状况欠佳,为确保债权不受损害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广发穗公银二额借字第2003015号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
    2、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
    3、判令原告对第二、第三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05年3月31日8:15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