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负责人:马毅
    第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第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盛
    案由:
    2001年9月28日至2004年2月20日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陆续向本公司发放贷款9,989万元。其中6839万元为本公司根据重庆市政府渝府(1998)208号文件批复与重庆华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协议整体兼并重庆纺织品批发公司(公司有关兼并纺织品批发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情况详见2001年8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所承接的债务,并以原纺织品批发公司资产作为抵押担保。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公司与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2003年11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2003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间与本公司在3,000万元最高额内的所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04年12月29日,本公司在原告的借款已有8,339万元逾期。截止原告起诉本公司时,本公司在原告的贷款尚有2650万元未到期。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于2004的11月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9,924,414.82元的财产。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长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83万元,截止2004年11月5日的利息34,414.82元和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应付利息。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如不能归还现金,判令我行对其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我行对被告因收购重庆纺织品批发公司6,839万元贷款中的3,200万元贷款对应的原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解除2,650万元贷款对应的合同。
    6、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目前还没有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庭审理本案的具体日期通知。
    二、诉讼案二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负责人:邹智明
    第一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辉
    第二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案由: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3月30日和2004年5月13日与原告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本公司为长丰通信担保公告详见2004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长丰通信发放了借款2,000万元。由于长丰通信和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后因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大部份资产被查封和冻结,偿债能力降低。严重威胁原告的资金安全。原告以此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696、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为2,100万元的财产。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万元及利息269000元(截止2004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将于2005年2月3日上午9:00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