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傅红宁
    第一被告: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敏
    第二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案由:
    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同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担保公告见200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1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第一被告自愿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干红原酒)为上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只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至2004年11月7日的利息。剩余的借款本金997万元及相应利息已于2004年11月8日开始逾期。2004年11月23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二、诉讼保全裁定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7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第一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根据《担保抵押合同》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
    本案将于2005年1月6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