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民事诉讼一:
    1、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被申请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胜
    由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公司旅游船舶长江观光1号、3号、5号作抵押担保,2003年5月-2004年1月期间,公司累计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6976万元。截止2004年11月10日,公司向该行借款有1873万元已逾期。因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按时归还到期借款。2004年11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以本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裁定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5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民事诉讼二
    2004年11月10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简称招商银行)就本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见2004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民事诉讼公告)。
    本案将于2004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5号、16号。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