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601号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1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民事诉讼一:
    1、基本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郭光
    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胜
    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革
    由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3月17日、18日分别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总额为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2004年10月13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2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促使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2、裁定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和602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总面积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沪南地南字(2004)第007514。
    二、民事诉讼二
    1、基本情况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王柏林
    被申请人: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华
    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革
    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2004年10月,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展期为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0月7日,担保方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法院裁定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沪南地南字(2004)第007514)的土地使用权。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上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冻结对公司近期利润构成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尽量争取贷款的按期归还。但由于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若到期贷款不能归还,公司在上海的土地将被用于抵债,这将对公司今后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601号;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1号。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