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于1998年1月1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交通厅委托公司对南梧路木乐至苍梧路段进行经营管理,由此,交通厅每年向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3200万元。第一轮的委托管理协议于2000年12月到期,第二轮补充协议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经公司与交通厅协商一致,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签订了2004年度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委托管理费标准由原来的3200万元/年调整为2500万元/年。从该补充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将于2004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2004年度的委托管理费2500万元。
    由于今年1-9月该补充协议未签订,故2500万元的委托经营管理费尚未列入其它业务收入,从而导致了今年1-9月的业绩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该协议签署生效后,公司在2004年第四季度将增加2500万元的其它业务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将相应增加。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