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0人,2名董事委托公司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公司4名监事和1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维平先生主持。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公司成立十周年暨股票发行上市两周年庆祝活动的方案。
    二、鉴于公司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订的《南梧路有关路段营运养护合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签订的《柳王高速公路平王路及静兰大桥营运养护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第一轮营运养护费用标准和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已经执行到期,根据原合同规定,需由本公司分别与上述单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确定第二轮的营运养护费用标准和土地租金标准(见公司2000年11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为此,经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补充协议:
    1、南梧路有关路段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确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公司每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支付营运养护费用为285万元。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董事谢仕玲、陈仕岳回避,不进行表决。
    2、柳王高速公路平王路及静兰大桥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确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公司每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支付营运养护费用191.65万元。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董事朱乃文、王维平、李健中回避,不进行表决。
    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确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公司每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支付土地租赁费用100万元。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董事朱乃文、王维平、李健中回避,不进行表决。
    三、鉴于公司已于2001年12月31日收购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公司决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对该路进行营运养护并与交通厅签订《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营运养护合同》。该合同确定第一轮的营运养护费用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公司每年支付营运养护费用204万元。以后每年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确定新一轮的营运养护标准。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