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青民四初字第88号、第96号、第97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7司冻72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青岛红星化工厂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因借款纠纷案的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期流通股中的1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司法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2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