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披露公司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化工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继续冻结红星化工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期流通股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冻结期限为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1月11日。
    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7司冻20号),自2007年1月11日解除2000万股的冻结,继续冻结红星化工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期流通股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冻结期限为2007年1月11日至2007年7月11日。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