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青民保初字第27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6司冻459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因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期流通股166374208股中的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司法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11月8日止。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