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青执一字第107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5司冻201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99763200股中的4000万股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司法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5年7月13日至2006年7月12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