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本公司在2005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贵州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一些相关内容变更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一、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流通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不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二、分配实施方法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9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的红利不扣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为0.1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13日。
    除息日:2005年6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20日。
    四、其它所有原公告内容均不变更。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