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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G红星 项目:公司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2-02-26 打印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贵州红星发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 修正:

    1、原章程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 管。″

    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托管。″

    2、原章程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中增加″(二)对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3、原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获得有关信息,包括:5、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增加″季度财务报告。″

    4、增加第三十四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公 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形式,按照有利于股东 知情的原则告知股东,对于股东的质询意见,公司必须予以回复,对于带有普遍性 的问题,公司必须以公告形式予以说明。″

    5、增加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主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 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6、 原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三项:″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提案。″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十三项:″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提案。″

    7、增加第四十四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 案内容不得变更,任何变更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8、原章程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 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 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三十日的起始日期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9、原章程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 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 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 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 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为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者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 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案股东 或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召开的程序应当符合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三)对于提案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 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 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 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 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 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 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召开的程序应当符合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在报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 东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 按照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10、原章程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 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 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修改为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 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公告,董事会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1、增加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议案作出决议。″

    12、增加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 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内容。列入″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13、增加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 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至少保证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14、增加第五十九条:″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增加第六十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16、增加第六十一条:″涉及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17、增加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 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 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8、原章程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19、增加第六十四条:″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20、增加第六十五条:″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21、增加第六十六条:″除上述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22、原章程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对于前条所述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 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 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 论。″

    23、原章程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节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24、原章程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列入会议 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载 入会议记录,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25、原章程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修改为第七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26、原章程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 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日提交给公司。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 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案中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通过相关程序提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监事的简历及监事同意担任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 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用累计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 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 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27、原章程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

    修改为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 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28、原章程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修改为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异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与点票,本次点票为最终结果。″

    29、增加第八十三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30、原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修改为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31、增加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 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

    32、增加第八十七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或 转增)事项。″

    33、增加第八十八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34、增加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5、增加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 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36、增加第五章第二节″独立董事″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适用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本节 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 任职条件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 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 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除履行 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及时通报股东。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37、原章程第九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提名董事候选人″, 条目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38、原章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 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9、增加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 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并公告。″

    40、原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 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 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10%的资产处置;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5% 的对外投资 权限;

    (三)担保:董事会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权限。

    超过以上规定的权限的决策,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41、原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 保管期限为十年。″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 期限永久保存。″

    42、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如下: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 职责;

    (三)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43、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第 十项:″行使150万元人民币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担保事项。 ″条目 变更为第一百五十条。

    44、增加第一百六十条:″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能够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45、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

    46、增加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4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48、增加第一百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 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 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49、增加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50、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 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 日内编制公司季度财务报告,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51、原章程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 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中增加″公司季度报告包括上款中除(三)、(四)项以 外的会计报表,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简要附注。″条目变更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章程条款的条目和序号顺序后移,章程由原来的一百 九十四条增加至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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