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接有关部门通知: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江西电线电缆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执字第28-3号、(2003)吉中执字第2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生效力,冻结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所持有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88万股国有法人股,冻结期限自2005年11月3日至2006年5月2日。
    特此公告!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