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 条规定,于二零零二年三月二日,以书面决议案的形式送达或传真给各位董事。本 公司董事11名。其中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其中4名独立董事)均参与签署并一致表 决同意。现将董事会书面决议公告如下:
    一、审议批准关于本公司与江西铜业公司(以下称“江铜”)两家共同出资设 立江西铜业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称“铜材公司”)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因本公司与江铜合作涉及有关关联交易(以下称“关 联交易”)事宜的提案。董事会批准同意设立董事小组并授权其全权处理关联交易 等有关事宜。
    三、关联交易
    1、铜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其中本公司出资 9000万元,江铜出资600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和40%。鉴于江铜为本 公司的母公司,其持有本公司股份127,555.62万股,占总股本的47.88%,因此根 据有关上市规则,本公司与江铜合资设立铜材公司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由铜材公司拟投资19874.4万元,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采用新工艺的 基础上,建成一个年产铜杆15万吨规模的铜加工项目。通过建立铜材公司,本公司 将有机会扩大经营业务范围,生产新产品,增加效益,此外铜材公司作为中外合资 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非关联董事均认为, 尽管本公司与江铜合资设立铜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但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是公平而有利的。
    承董事会命
     黄东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