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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G江铜 项目:公司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公告
2006-03-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与A股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6年3月1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江西铜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原股改方案")自2006年3月6日公布以来,江西铜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现根据沟通结果,江西铜业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简称"调整后股改方案"):

    (一)关于改革方案要点的调整

    1、原股改方案要点: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1.8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调整后股改方案要点: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2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调整

    1、原股改方案中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特别承诺事项第(1)项为:

    "(1)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江西铜业的股份;在36个月的禁售期满后一年内,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江西铜业的股份,只能以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披露公告前一日30日收盘均价120%(按2006年2月24日30天收盘均价6.53元计,为7.84元)的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帐户所有。"

    调整为:

    "(1)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江西铜业的股份;在36个月的禁售期满后一年内,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江西铜业的股份,只能以每股不低于9.00元的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帐户所有。"

    2、原股改方案中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特别承诺事项第(2)项为:

    "(2)为维护江西铜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A股股价及维持江铜集团的控股地位,江铜集团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的两个月内,若江西铜业A股价格低于5.00元,则江铜集团以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并以不高于每股5.00元的价格增持江西铜业A股,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A股股份,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授权登记公司划入江西铜业帐户所有。"

    调整为:

    "(2)为维护江西铜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A股股价及维持江铜集团的控股地位,江铜集团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的两个月内,若江西铜业A股价格低于5.80元,则本公司以不高于1.5亿元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以不高于每股5.80元的价格增持江西铜业A股,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A股股份,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授权登记公司划入江西铜业帐户所有。"

    3、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增加特别承诺事项

    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增加特别承诺事项第(5)项为:

    "(5)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建议江西铜业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针对江西铜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江西铜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长期激励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该等长期激励计划。"

    原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的其他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A股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A股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A股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所发表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1、 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A股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A股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A股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调整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江西铜业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平等协商和充分沟通的结果;未发现调整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江西铜业H股股东有实质损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程序及调整内容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合规性。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所述外,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

    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A股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实施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分别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应内容作了调整。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3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一)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三)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补充保荐意见

    (四)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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