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1日
    除息日:2004年6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7日
    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4年5月20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经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以2003年末总股本2,664,03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0元人民币(含税),外资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另见5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经济日报》及《TheStandar》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1日;
    2、除息日:2004年6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7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4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之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元;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之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元;国有法人股、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元。
    2、本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已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2004年6月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法人股、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2004年6月7日直接派发到其指定帐户内。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701)3777735、3777736
    传真电话:(0701)3777013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