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 年12 月31 日以书面议案形式举行,全体十一名董事均亲自参与了议案的审议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将豁免到期日后根据《铜精矿、粗铜、废杂铜加工协议》(以下称“加工协议”)完成的关联交易情况在指定的相关报刊、媒体予以披露的议案。
    本公司于2001 年9 月3 日与本公司之控股母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接受集团公司的独家委托,为其进口的铜原料加工成阴极铜,并代理集团公司销售该等阴极铜产品。
    根据加工协议,本公司于2003 年12 月收到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大约2300吨加工原料(粗铜)。根据该加工协议,预计的交易额大约为482.4 万元,另外根据加工协议约定的加工周期,本公司预计将该等粗铜加工成阴极铜,并返还集团公司及代其销售等交易将于2004 年3 月底之前才能完成。
    鉴于本公司于2002 年1 月3 日获得的香港联交所针对该加工协议授予的豁免期截至2003 年12 月31 日,故据此发生的交易可能无法根据此豁免条款获得豁免。因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根据加工协议及加工安排拟于豁免日期后进行的交易将重新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 章有关规定作出披露。另外,根据加工协议拟于2004年3 月底前进行的关联交易数额将会在本公司相关年度的年报中披露。
    二、授权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处理本决议案的相关披露工作事宜。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