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于2003年4月3日审议通过的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下称“江铜集团”)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粗硫酸铜购销合同》、《氧气、氩气、氮气等气体委托代理开发、销售合同》、《金银物料购销合同》)的书面决议,我们对这些议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是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签订的,有利于本公司与关联方做到优势互补,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的综合回收和利用、消除污染,增加公司收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此外,我们将监督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孙传尧
    独立董事:史忠良
    独立董事:康义
    独立董事:刘新熙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