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宣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其中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根据该调整标准,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本公司2007年度将因此比原标准增加应缴税款约7125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