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河南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建业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与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的海口金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55,729股法人股,以下称″海口金绥公司″)签署《股份托管协议》(以下称“《股份托管协议》”),将其所持本公司7,557,3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以下称″目标股份″)托管给海口金绥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如下:
    一、股份托管的起因:
    河南建业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与海口金绥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称“《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本公司7,557,300股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给海口金绥公司,转让价格为3,674万元人民币,于该协议签署后的8个工作日内,海口金绥公司向转让方河南建业公司预付该笔款项。由于目标股份为本公司发起人股,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应当在本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满三年之后,即2003年4月20日之后方可进行。如股份转让完成,海口金绥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河南建业公司同意,在目标股份从河南建业公司名下过户到海口金绥公司名下之前,将目标股份委托给海口金绥公司管理。
    二、股份托管的情况:
    河南建业公司同意将目标股份所代表的《公司法》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委托给海口金绥公司行使。托管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依照目标股份的份额行使表决权;向本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本公司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查阅和复印本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本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信息。在《股份托管协议》有效期内,海口金绥公司持该协议即可行使上述权利,并无须另行获得河南建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在托管的期限内,如因本公司发生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行为而导致股份数额增加,则因此增加的股份亦属于目标股份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因本公司决定实施配股或增发股票,则河南建业公司在行使或放弃配股或认购增发股份的权利(“配售权”)之前,需征求海口金绥公司的意见。如海口金绥公司同意行使配售权,则因此增加的股份亦属于目标股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行使配售权所需的资金由海口金绥公司承担;如海口金绥公司放弃配售权,则河南建业公司不得行使配售权。
    股份托管期限自海口金绥公司按《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预付目标股份的转让款项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日或《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该协议解除之日为止。
    河南建业公司和海口金绥公司同意,就《股份托管协议》规定的股份托管事宜,各方均无须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河南建业公司同意,在《股份托管协议》有效期内,如本公司以现金派发股利,则目标股份所应分得的股利,全部归海口金绥公司所有,由本公司将股利直接支付给海口金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其他重要事项:
    河南建业公司与海口金绥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