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2年4月2日下午2:0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监事会会议(以下称″会议″)。公司监事于元庆、张力争、 马婕出席了会议,应到三人,实到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 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请200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了《200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四、审议通过了《2001年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 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平,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 在履行 职务时能廉洁自律,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及损害股 东或公司利益的行为。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
     附件: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职 工正当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权部 门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公司资产经营活动和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为准。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 分立、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条 当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五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 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部监 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有关事项并
    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二)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但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三)监事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 可于事后由监事会 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四)监事会如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有权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意见,或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一次的定期会议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一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由, 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集监事会会议时,应于开会十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通知应 记载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但监事如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及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 若到会监事未超 过半数时,会议不应举行,如需要就通知的事项议题开会,须另行发出会议通知。 如 因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情况,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 应首先确认到会监事人数及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或代行监事会主持人职权的监事认为必要时, 可 以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会议的决议, 应有出席的三分之 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 出席监事和记录人应于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宣布结束后,会议记录立即停止。会后,任何人对会议有 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题(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新的监事 会,但不得要求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议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应提交监事会批准。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