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4月21日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申请,原诉本公司股东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一案[该公告全文已于2004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所冻结的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200万股,冻结期限延续一年,即从2005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