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沈评报字(2001)第024号摘要
    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集团”)于1999年12月16日与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 约定 为华微电子代建的半导体电子大功率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工艺厂房及附属设施竣工 后,华微电子将用募集资金收购该上述资产,收购价格为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对该上述资产评估后的评估价格。该上述《房产转让协议》已经披露在华微电 子于2001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吉林华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 评估报告书全文。
    沈阳中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华星集团的委托,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 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 对为华星 集团因部分资产出售而涉及的在建工程—半导体电子大功率器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项目工程的部分房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 评估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01年3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 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华星集团出售半导体电子大功率器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的部分房产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1年3月31日
    三、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四、评估结论
    上述资产帐面价值总额为41647170.46元,调整后帐面价值总额为89175791. 16 元,评估价值总额为89175791.16元,评估价值与调整后帐面价值相同。
    五、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从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3月31日起至2002年3月 30 日止。
    六、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01年5月17日。
    七、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沈阳中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周东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闫智、张景福
    报告提交时间: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