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19 日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申请,诉本公司股东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根据“(2004)吉民二初字第10 号民事裁定书”对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2,273,46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35%)中的1200 万股(占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的37.1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04 年4 月15 日起至2005 年4 月14 日止。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 年4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