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督执字第1号: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盈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执行一案,因其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3726531股,参照上海上会资产有限公司沪上会部评报字(2003)第007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格,按每股4.90元作价16526万元偿还申请人债务。故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解除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350万股的股权冻结。股权过户情况将按进展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