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公司)持有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法人股25,680,450股,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2002年5月,富春江公司将所持本公司的法人股1,700万股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到期后,富春江公司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股票质押的解押手续。2003年6月25日,富春江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再次签订了股票质押贷款协议,分别以富春江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820,000股为其质押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以富春江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3,860,045股为其第一大股东浙江红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质押贷款人民币2350万元。上述两项股票质押期限均为5年,自2003年6月25日起至2008年6月24日止,质押的贷款期限为1年,自2003年6月25日起至2004年6月24日止。
    上述质押已于2003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