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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6 证券简称:G恒丰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29 打印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 陈利民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 已于 2001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 联系电话。2001年5月28日上午9时,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牡丹江市恒丰纸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文化宫二楼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987,1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7.13%。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程中所列报告及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并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利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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