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案被否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0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06年9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103,074,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会议由董事长张学阳先生主持,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董事会成员,逐项表决如下:
    1、张学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曹若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蔡远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夏成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陈君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张学阳先生、曹若欣先生、蔡远宏先生、夏成才先生、陈君宁先生共5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中夏成才先生、陈君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监事会成员,逐项表决如下:
    1、宋发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金海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3,074,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宋发强先生、金海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徐中民先生,共3人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注:公司董事会成员简历、监事会成员简历已经于2006年9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