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5月1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06年5月12日、15日、16日每日9:30-11:30,13:00-15:00,即三天的交易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学阳先生。
    7、 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13人,代表股份195,179,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33%。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84,044,6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4.80%。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08人,代表股份11,135,34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7.96%,占公司总股本的4.5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6,8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027%,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
    (2)、通过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006%,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
    (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602人,代表股份11,114,54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7.93%,占公司总股本的4.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5,179,946 194,069,937 1,109,709 300 99.43% 其中:流通股股东 11,135,346 10,025,337 1,109,709 300 90.03% 非流通股股东 184,044,600 184,044,600 0 0 100%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情况:
序号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1,051,600 同意 2 胡煜君 878,100 同意 3 武汉万佳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9,500 同意 4 北京华清正中科技有限公司 262,100 同意 5 唐兴国 218,400 同意 6 唐金苗 205,427 同意 7 彭良明 203,350 同意 8 贾庆耀 199,900 同意 9 俞瑞发 196,138 同意 10 严春杰 170,000 同意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结论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